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江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有关基本教学规范、教学管理规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称为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教育为先、惩前毖后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实行累积记分制,按照自然年度累计积分给予相应处理。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的记分总值予以消除。连续2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或1次教学事故合并1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或2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纳入师德失范行为范畴,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级、省级及校级和院级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每1次记1分:
1.擅自调(代)课的;
2.上课迟到或早退的10分钟(含)以内,或上课接听电话的;实训或实践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药品、试剂、器皿、病人、病例等)导致实训或实践课不能按时进行20分钟(含)以内的;
3.国家级考试未参加培训;课程考试开考前未按规定到达考点的;
4.开考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交接的;
5.未按要求整理试卷的;
6.未按规定核查考生证件及相关信息的;
7.未按规定宣读考场规则及考场指令的;
8.巡考人员对考生或监考人员的违纪行为不指出、不纠正的;
9.未按规定填写或提交《考场情况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的;
10.未及时收回多余试卷的;
11.未按规定报送考试成绩的;
12.漏改、错改试卷或统分错误的;
13.未及时调试多媒体设备的;
14.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的;
15.试卷命题或印制出现错误的;
16.学院认定的其他教学差错。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每1次记3分:
1.上课迟到、早退或撤离岗位10分钟(不含)以上的;实训或实践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药品、试剂、器皿、病人、病例等)导致实训或实践课不能按时进行超过20分钟(不含)以上的;
2.擅自压缩课时或减少教学环节的;
3.课程监考期间接听电话或国家级考试携带电话进入考场的;
4.课程考试开始时未到达考场的或开考后擅离考场的;国家级考试开考前未按规定到达考点的;
5.不按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选用教材,选用的教材与适用层次、适用专业及教学要求明显不符的;
6.不按有关规定时间报送考试试卷的;
7.课程试卷前后届或A/B卷重复率30%以上的;
8.错领、错发试卷的;
9.漏改、错改试卷或统分错误累积10分(含)以上的;
10.监考聊天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11.考试结束后不及时交回试卷的;
12.当年省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
13.学院或学校认定的其他一般教学事故。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每1次记6分:
1.旷课、旷监考或旷巡考的;
2.造成考试延误的;
3.造成课程(含实验实践)未能正常开出的;
4.指导老师未履行教育职责,被指导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试卷命题或印制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显考试舞弊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7.漏改、错改试卷并影响考试及格或不及格的;
8.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省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
9.学院或学校认定的其他严重教学事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次记12分:
1.讲课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进行封建迷信、宗教传播等违反政治纪律或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或丑化、诋毁中医药等言行的;
2.造成考试取消的;阅卷无标准或不按标准进行,造成10人次(含10人次)以上评分错误的;
3.造成试题泄密的;
4.丢失试卷的;
5.漏改、错改试卷并影响3人及以上考试及格或不及格的;
6.监考老师不作为,导致大面积的抄袭、舞弊等严重后果的;
7.学院或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院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负责教学差错的调查认定工作,负责教学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实行分级处理,教学差错由学院自行调查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教学事故由学院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教师上课迟到、旷课、监考迟到或旷监考等,如系不可抗原因(如交通意外、突发疾病或经学校会议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所致,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十三条 涉事人如对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文件下达三天内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提出复议需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除重大教学事故外,教学差错与一般、严重教学事故从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出现的,不再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1.年度累计积分<3分者,以公文形式在学院内通报,当事人为外单位的通报到所在单位。
2.年度累计积分≥3分且<6分者,根据学校规定扣发当事人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以公文形式全校通报;当事人为外单位的通报到所在单位,并相应减少其实习生数量和硕导申报名额。
3.年度累计积分≥6分且<9分者,根据学校规定扣发当事人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以公文形式全校通报;当事人为外单位的通报到所在单位,并相应减少其实习生数量,限制其硕导申报名额。
4.年度累计积分≥9分且<12分者,根据学校规定扣发当事人3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以公文形式全校通报;当事人为外单位的通报到所在单位,并相应减少其实习生数量,暂停其硕导申报和研究生招生资格。
5.年度累计积分≥12分者,根据学校规定推迟两年评定高一级职称,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6-1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以公文形式全校通报。当事人为外单位的通报到所在单位,并相应减少其实习生数量,取消其硕导申报和研究生招生资格。
6.当年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根据学校规定推迟两年评审(认定)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者,暂停当事人相关教学工作(一学期以上);特别严重的,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党纪行政处分。当事人为外单位的通报到所在单位,不派送实习生,暂停或取消其硕导申报和研究生招生资格。
7.连续2年度累计3次及以上认定为教学差错的,由学院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触犯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者,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网络学习及考试。当年首次触犯教学差错,认错态度好、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者,可免于处理。当年首次触犯一般教学事故,认错态度好、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者,可降级认定为教学差错并予以处理。其中“首次触犯”以当事人在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12月31日)中的第一次触犯为准。
第十八条 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不能参加当年及聘期内的任何评优、评先。
第十九条 认定当事人相应教学事故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具体如下:
1.当事人在1年内累计积分≥1分,教研室主任约谈相关教师。
2.教研室在1年内累计积分≥3分,学院负责人约谈教研室主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及管理环节,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