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日期:2023-02-28 点击数:

19802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5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2014-03-18 学位[20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129

附件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一)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二)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三)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四)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五)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4-03-18 学位[201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面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形势,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亟需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办评分离,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学位授予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创新机制,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2.建设目标。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增强质量自律,培育质量文化。外部质量监督体系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撑与宏观监管,以质量为主导统筹资源配置,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质量监督作用。

  3.基本原则。①标准先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制订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②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主体和对象,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③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④支撑发展。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三、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保证

  1.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要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见附件),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2.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不断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把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加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学习和科研实践的教育与指导。

  3.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4.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管

  1.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研究生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2.建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制订科学的评估标准,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按类型、分层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实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不断改进学科评估工作。

3.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推动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4.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开展质量调查,定期发布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质量自律,加强质量预警,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省级重点学科评选、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区域协作机制建设。

五、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作用

1.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逐步建立独立、科学、公正,且具有良好声誉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社会评价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领导,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作为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措施,统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附件: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129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规范。

一、目标与标准

  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并定期调整。

  制订学位授予标准。在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制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办法。制订本单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办法,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结构,发展特色。

二、招生管理

  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制订研究生招生选拔规定。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招生选拔,充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保证招生质量。

三、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

  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生个人发展需要,建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类型。

  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授课教师资质,规范课程教学,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健全学位论文开题及评阅制度。论文开题要有规范的程序,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探索国际同行评阅。

  健全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制度。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答辩委员会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安排必修环节,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制订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

 

四、导师岗位管理

  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导师交流与培训办法。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加强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建立导师激励与问责制。完善导师激励制度,明确和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与权力,调动导师育人积极性,发挥导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完善导师问责制,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

五、研究生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以鼓励创新为导向,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统筹制订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保证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有一定比例的导师和研究生参加。

  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

  建立研究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制度。健全研究生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研究生创业教育,鼓励研究生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六、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

  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保障各类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等基本条件。

  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以提高质量为导向,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建立毕业生发展质量跟踪调查和反馈制度,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信息,定期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七、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

  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职责,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营造质量文化。通过质量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加强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受理审核学校的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的专家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院( 所)为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主任担任,设秘书1名。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为奇数),任期一般为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学位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候选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为奇数),任期一般为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教学一线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根据工作需要可跨院()遴选委员。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所在院()遴选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章由秘书长所在单位公章代章。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对学校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中的发展与建设事项,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审批增减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六)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中的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九)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十)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十一)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三)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评议审核本院(所)的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与建设事项;

(三)审定本院(所)研究生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

(四)负责本院()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初审;

(五)审查本院(所)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负责研究制订本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大纲;

(七)审核确定本院(所)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

(八)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九)审查硕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审查博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一)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二)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院(所)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十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评定学位授予事宜,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必须由到会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所召开的全体会议,其他人不得替代委员出席会议。凡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按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重大事宜,可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成员由主席、副主席、学位办公室主任和秘书组成。对于非重要事宜,可委托学位办公室处理。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位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为准,授予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门类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达到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的学生,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权单位申请学位。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实验、实习等教学内容,各门课程(含第二课堂学分)、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成绩合格,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已取得毕业资格。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成人(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及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符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课程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按照教务处要求执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课程按《江西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执行,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课程参照《江西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相同专业规定的课程执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八条  学位的申请与审查

1.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实验、实习等教学内容,各门课程、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取得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学生(含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学籍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查,政治思想表现、处分等由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查。

第九条  全日制本科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者。

2.毕业前有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改正者。

3.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累计补考6门(含6门)以上者。

4.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舞弊作伪者。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1、2、4款之一者。

2.在读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4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3门次(含3门次)。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

审查合格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后审查,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于临床研究生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本学科一般性疾病临床医疗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5.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照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按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设置,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包括: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②一门外国语;③专业课。非学位课程包括指定选修课和自主选修课。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学位课程一般为3~4门,非学位课程一般为6~8门。专业型学位研究生课程和学分数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参加学校要求的学术报告的听讲至少15次。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重考,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允许重考或补考课程的总数为2门,超过2门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有1门重考不合格或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研究生必须完成教学实践、学术报告听讲等培养环节,方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

2.论文应反映作者有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能实事求是地引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发展医药及相关学科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3.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学术型学位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专业型学位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查

1.硕士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的考试,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须通过临床技能考核或专业实践考核,并完成学位论文后,由导师和所在学科组组织对研究生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已完成培养计划者,经所在院(部)同意后进行学位论文评阅,评阅合格者可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申请书》,向研究生院申请论文答辩。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所在院(部)组织论文答辩。

2.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应当亲笔填写并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等材料,同时递交硕士学位论文,向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所在院(部)对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是授予学位的重要参考依据。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论文须先经导师、学科组进行初评通过。论文答辩前,由学校聘请两名专家为申请人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1名须是外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客观地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同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如果评阅人中有一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再聘请另一评阅人评阅论文。若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或两位评阅人均不同意论文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必须有1至2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会议要有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论文答辩情况,做出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补充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

1.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并修满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才能对申请人授予学位。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硕士学位申请者。

2)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重考和非学位课程补考累计总数超过2门者。

3)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成绩1门不合格或非学位课程1门不及格者。

4)毕业前有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改正者。

5)论文工作不是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而是大部分依靠别人完成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以及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

6)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舞弊作伪者。

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学位论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5.能够熟练地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6.在校期间应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具体要求按照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及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应包括: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1门外国语。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及格者,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教学实践、参加学校要求的学术报告的听讲至少7次、参加学校要求的学术道德与修养报告的听讲至少2次、公开作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报告至少1次(以研究生院备案为准)等培养环节,方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至少应占整个博士学习阶段的三分之二。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工作系本人硕士生学习阶段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生学习阶段的成果。

2.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能表明申请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5万字以上,详细中文摘要1万字,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文。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上三部分,各一式3份。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写出正副本,保密部分写入副本,并注明密级。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时间与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一)申请时间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同时提交学位论文。

(二)资格审查

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博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2.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获得博士学位。

符合申请博士学位者,应提交以下审查材料:①《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②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批材料;③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登记表;④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详细中文、外文摘要;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1.博士研究生应在正式毕业论文答辩日之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并送导师审阅。导师参照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对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的要求,于2周内审定论文,并经导师查阅《科研论文实验记录本》、调查问卷等科研原始记录材料,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导师评阅表》,通过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的审查。审查合格后,将论文送学科组组长,学科组组长接到论文后,应于1周内召开会议,进行论文预答辩。经预答辩的专家同意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者,即送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院(部)审查,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已完成学位论文,并经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或导师小组审核认可,学位论文经相似度检测合格,已具备申请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方可由学校组织论文评阅。

3.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人。

4.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若有3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同意答辩”时,不能组织答辩,由博士学位申请人在1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重新送审。逾期未能重新送审或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若有2位及以下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同意答辩”时,博士学位申请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下列处理方式之一:①不采用本次评阅结论,在3个月后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送审,评阅通过后,可申请答辩。②保留没有异议的专家评阅意见,根据提出异议的专家意见,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送原评阅专家复评,评阅通过后,可申请答辩。

凡评阅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相关选项评分不及格),学位论文按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处理。

若有评阅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重新送审或答辩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若评阅专家建议“同意修改后答辩”或在论文评语中指出论文不足并建议进行修改时,博士研究生应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答辩前提供修改说明,如未进行修改,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位,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时由秘书宣读评阅人评语的综合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的内容,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书》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才能对申请人授予学位。

3.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张榜公示,在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博士学位申请者。

2)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3)毕业前有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改正者。

4)论文工作不是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而是大部分依靠别人完成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以及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

5)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舞弊作伪者。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为奇数),任期一般为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学位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候选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设秘书1名。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对学校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3.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中的发展与建设事项,提供指导和咨询。

4.审批增减研究生指导教师。

5.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6.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7.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中的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9.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10.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11.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13.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江西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每年将该年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档案(包括学位申请书、研究生毕业鉴定、课程考试成绩、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论文及论文摘要、论文评阅书、答辩表决票、决议书、答辩记录等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应按照学位授予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信息上报。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我省决定开展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工作,对已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质量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抽查的范围和时间

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范围一般是各学位授予单位上一学年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抽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开学初的3-4月份,与全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二、抽查对象确定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一般按上一学年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各一级学科的5%的比例进行抽查(不足20人抽1人,超过20人,按四舍五入确定抽查人数)。必要时也可对某学科、某单位、某学年度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三、抽查内容与评价指标

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工作须全面检查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抽检内容主要包括:论文选题与写作、论文内容与工作量以及论文结论与创新性。

四、工作程序

(一)省学位办根据各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上一学年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随机抽样确定抽查名单。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抽查名单收齐学位论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式三份报送省学位办。

(三)省学位办组织“双盲”评审。聘请省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学位授予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五、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省学位办将评审结果通报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抄送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抽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要削减其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抽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暂停招生或终止其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抄袭、剽窃、作假、雷同等学位论文,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进行核查,对已查实的应按程序撤销已授予学位。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论文质量抽查结果与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其相关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对抽查评审不合格的论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结果将与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相衔接。

六、本办法自201411日起生效,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核心和关键,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办法。学位论文评阅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阅制度。

(一)“双向匿名”是指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

(二)参与评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向匿名”的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双向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位论文作者、导师及其他人员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干扰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在研究生院的统一组织与指导下,由各学院分评定委员会负责实施。论文评阅工作的经费,从划拨给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  申请论文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研究生已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与创新或科研成果发表等所有必修环节。

(二)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经导师查阅《科研论文实验记录本》、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导师评阅表》,通过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的审查。

(三)经各学院分评定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已完成学位论文,并经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或导师小组审核认可,学位论文经相似度检测合格,已具备申请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人。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45天,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申请答辩年度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位论文,并将论文提交给各培养单位,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将外审的材料汇总后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论文评阅进度,及时反馈论文评阅结果。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送审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30天。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位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位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二)研究生院按5%~10%的比例,对学位论文进行答辩前的外审抽查和答辩后的抽检,未能参加外审抽查者,不再接受其答辩申请。其它论文的匿名评阅由各学位分评定委员会负责。

(三)硕士学位论文外审抽查名单于学期开学初公布,名单公布后,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送审论文必须采用研究生院指定的学位论文封面。其余硕士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评阅。学校鼓励培养单位将论文送给与我校层次相当或更高层次高校的对口学科进行评阅,各培养单位确定送审学校名单后需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备案。外审抽查合格的论文,答辩前不再需要另行评阅。

(四)外审抽查论文的名单由研究生院按下列原则确定:

1.由研究生院按一定比例在当年拟毕业研究生中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

2.上一年度答辩后被抽检论文的评议结果中有“不合格”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3.上一年度论文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4.指导硕士研究生不满两届(含两届)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5.以各类形式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位论文;

6.不能在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需提前向研究生院申请,研究生院根据情况,酌情做出是否外审抽查的决定。未经申请同意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论文参加外审抽查。

7.导师要求外审的学位论文;

8.其它研究生院认为需要外审的学位论文。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若有3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同意答辩”时,不能组织答辩,由博士学位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重新送审。逾期未能重新送审或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二)若有2位及以下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同意答辩”时,博士学位申请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1.不采用本次评阅结论,在3个月后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送审。

2.保留没有异议的专家评阅意见,根据提出异议的专家意见,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送原评阅专家复评,评阅通过后,可申请答辩。

(三)凡评阅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相关选项评分不及格),学位论文按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处理。

(四)若有评阅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答辩的,博士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重新送审或答辩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若评阅专家建议“同意修改后答辩”或在论文评语中指出论文不足并建议进行修改时,博士生应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答辩前提供修改说明,如未进行修改,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统招硕士研究生

1.如有2位评阅专家结论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同意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送审。

2.如有1位评阅专家结论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同意答辩”,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增聘1位评阅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若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送审。

3.如评阅专家结论为“同意修改后答辩”,无“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或“不同意答辩”意见,硕士学位申请人应针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相应的修改,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后修改表》,同时打印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二)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1.如有3位评阅专家结论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同意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送审。

2.如有2位及以下评阅专家结论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同意答辩”,在职人员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增聘评阅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若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送审。

3.如有评阅专家结论为“同意修改后答辩”,无“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或“不同意答辩”意见,硕士学位申请人应针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相应的修改,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后修改表》,同时打印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九条  复评申请。复评申请人应在接到评阅结果通知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申请须经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复评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否则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第十条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在资格审查时提交申请及该项课题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符合《江西中医药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的可按保密论文评阅程序送审。

第十一条  经论文评阅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论文,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及《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经抽查由研究生院统一送审的论文,论文评阅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回收;凡由各学院自行送审的论文,评阅意见一律寄送所在学院。由研究生秘书收齐后,将评阅结果通知导师或研究生本人,同时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意见书》全部返回,且评阅结果合格后,学位申请人递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回答辩所需材料,按《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记及答辩规定》及《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规定

第一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

一、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后,阅读国内外有关文献,进行文献综述,确定论文题目,然后进行论文工作。

二、硕士生学位论文题目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确定。题目的选择一般应根据学科组的科研方向,导师的专长及科研题目,研究生的基础和志愿及学科组的条件(如实验设备、资料和经费)来确定,并列入学科组的科研工作计划中。

三、研究生论文题目确定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拟定论文工作计划,包括论文工作各阶段的主要内容、要求、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并在学科组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目前该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课题工作计划方案,进度及预期结果,可能遇到的困难等。论文工作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由学科组批准后,报所在院(部)及研究生院各一份,研究生自留一份。

四、专业型学位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紧密联系临床实际或产业实践确定研究课题。选题和论文工作计划在第五学期初完成。

五、研究生论文工作须有一定的工作量,时间应不少于一年(专业学位不少于半年)。

1.递交论文工作计划为起始时间。

2.递交正式论文为结束时间。

六、研究生在论文工作期间,应经常向导师汇报工作情况;导师、学科组应根据研究生专业特点进行阶段性检查(如作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等)和原始资料记录的检查,以指导、督促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导师应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工作阶段小结,撰写论文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

第二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完成论文后,将论文及论文摘要撰写清楚,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评阅表,连同科研论文实验记录本,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二、导师接到研究生的论文后,应以严谨治学的态度,认真把好研究生论文质量关。导师若认为符合答辩要求时,对论文提出客观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提交学科组长。如导师认为论文不符合答辩要求,则应指导研究生进行必要的修改,再送交本学科组审查。

三、学科组长收到研究生及导师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在两周内召开学科组会议,进行预答辩。预答辩时由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导师介绍研究生学习过程情况及对论文的意见,然后进行严肃认真的讨论,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和修改意见。如同意进行答辩,则提出该生的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名)及秘书名单,并初步拟定答辩委员会主席人选,连同研究生三年的学习成绩及所修的学分数,送交研究生所在院(部)领导审查。

四、经研究生所在院(部)领导审查通过后,符合论文答辩条件者,应于答辩前一,将论文、摘要及其他相关材料一份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由学校或学校委托院(部)聘请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答辩条件的,由审查单位领导提出详细理由和处理意见,报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处理。

五、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由研究生所在院(部)组织,一般应在研究生院规定时间之前完成。如不能如期进行者,应报告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后适当延期答辩(延期答辩者不增加经费)。对未办理延期答辩手续而不能按期进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取消申请答辩的资格。

六、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完毕后,应准备好论文5份,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三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由有关学科中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超过3名。答辩委员会中必须有1~2校外专家。导师可列席会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位,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由导师及学科组长拟定初步名单,经所在院(部)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答辩委员会成员批准后,不得随意临时更换主席或新的委员,若因故确需更换时,应提前报请研究生院批准。

三、答辩委员应是与论文内容有关的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身体健康,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

四、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一般由指导过或正在指导研究生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一人,一般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工作人员一人,协助组织答辩、记录工作。答辩委员会秘书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组织答辩工作具体事宜;

(二)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发聘请函;

(三)协助安排答辩时间、地点及其他答辩准备工作;

(四)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准备答辩委员会评语草稿,作答辩会议记录,发表决票(表决票加盖研究生院公章有效),并负责监票。请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出席人员名单上签名,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委员会评语上签字;

(五)完成有关答辩材料。答辩材料用黑色钢笔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

(六)整理材料并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四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一、论文答辩正式开始前,由研究生所在院(部)领导介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及职务),宣读对研究生申请答辩的审核意见和论文评阅意见,并宣布答辩会开始。

二、答辩会移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1.先由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一般情况(姓名、年龄、工作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完成学习计划情况,业务及科研能力,在校发表论文情况等)。

2.研究生报告论文(时间不超过35分钟,不能照本宣读)。

3.答辩委员会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列席旁听人员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允许后可以提问,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4.提问结束后,导师、学位申请人及其他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导师对论文的评语。

6.答辩委员会在对论文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位论文作出评议,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投票后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论文及答辩作出公正的评价,写出书面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方有效。决议由秘书整理于《学位申请书》上(一式二份),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决议最后须注明学位论文成绩。会议应当有记录。

7.若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委员们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时,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8.导师、学位申请人及其他与会人员归席,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和与会者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9.学位申请人致谢。

10各院(部)领导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11.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秘书整理好答辩材料及申请学位的其他有关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三、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四、答辩人不得参加答辩组织接待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五、研究生院及研究生所在院(部)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可参加答辩会的全过程,了解答辩情况。

第五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成绩评定的标准

研究生学位论文成绩,依照下列标准,按四级记分法评定,评定采用多数通过方式。

一、优秀。论文内容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质量很高,研究中有较突出的创造性,实验数据充分可靠,理论分析中肯,论文书写流畅、条理层次清楚、措词准确简练、答辩正确、说服力强。

二、良好。论文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质量较好,研究中有新见解,实验数据分析较充分,推理较好,论文书写较流畅清楚,措词基本准确,答辩基本正确,概念清楚,说服力较强。

三、及格。论文内容具有一定的意义,质量一般,实验数据及分析推理基本正确,论文书写一般,答辩中错误较少。

四、不及格。论文内容基本上没有意义,论文工作量不足,实验数据贫乏,分析推理不能说明问题,答辩中错误较多。

第六章  其他

一、答辩委员均发给论文一份。答辩酬金按学校关于论文答辩酬金开支标准统一发给。

二、研究生论文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校外专家必须到会。答辩委员会中个别委员因临时情况不能出席答辩会,但答辩委员不少于3人时,答辩会可照常进行。若答辩委员会主席或校外专家不能到会,或委员人数不符合要求时,答辩会必须改期举行。

 

 

 

 

 

 

 

 

 

 

 

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语

[首段] (简述论文背景及意义)

[中段]  论文特色及创新性成果(不超过4项,要求简明、准确)

1

2

3

4

[末段]  论文工作表明作者在(学科范围)具有……知识,具有……能力。论文……(对论文内容及书写的评价)………。答辩………(评价)…………。答辩委员会表决,(表决结果)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写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论文格式,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参照国标GB/T 7713.1-2006《学位论文编写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分为学术型学位论文和专业型学位论文。专业型学位论文的体裁可以是临床病例研究报告、系统评价、临床观察研究、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与经验总结、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研究设计方案、问题解决方案、技术提升报告等。

选题与综述的要求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该在导师的指导下,广泛阅读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文献,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和分析,写出综述性报告,作为选题依据。硕士研究生应该在综述报告中对文献内容进行科学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研究课题应该对响应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

规范性要求

学位论文撰写不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还应符合学科有关规定(如药学、中药学学科的名称术语一般应以中国药典为依据)。

学位论文一般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以中文为主撰写,正文字数专业型不少于1.5万字,学术型不少于2.0万字,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学位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在全文中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的要求。论文中使用专业术语、缩略词应在首次出现时加以注释。外文专业术语、缩略词,应在首次出现的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词语全称。学位论文的插图、照片完整清晰。

质量要求

学位论文不仅要具备科学性、完整性,还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论文成果具备一定的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在论文涉及的基础研究领域的研究上有所发展,取得某些新知识或新结果,或在技术方法上有所发展和改进。在论文所涉及的应用研究领域的研发上,取得一定进展。利用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对于本学科相关的理论、技术、实践应用或促进学科发展、行业发展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观点和对策,具体可参见《江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学位论文内容应立论正确,数据真实可靠,推理严谨,说理透彻,层次分明,工作量充足,行文流畅,文字简练,符合科技协作规范,表明作者已具备学术论文写作的能力。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否则取消答辩资格。

二、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

学位论文一般应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依次为:前置部分、主体部分、参考文献、附录、结尾部分。

(一)前置部分

1.论文封面(题名页):采用研究生院统一设计的封面。论文题目应以恰当、简明、引人注目的词语概括论文中最主要的内容,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缩写字。题名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不包括副标题)。论文封面“指导教师”栏只填写入学当年招生简章注明、经正式遴选的指导教师1人,协助导师名字不得出现在论文封面。(详见附1

2.原创性声明及关于硕士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详见附2

3.致谢:指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对论文有利条件的基金项目、组织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

4.中文摘要:要说明研究工作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在中文摘要末页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8个,参照《汉语主题词表》、或各专业主题词表提供的规范词)(详见附3

英文摘要:上方应有题目,内容与中文摘要相同,语句要通顺,语法正确。在英文题目下面第一行注明,专业名称用括弧括起置于姓名之后,研究生姓名下面一行注明,格式为Directed by …。在英文摘要末页最下方另起一行,列出与中文对应的论文关键词(格式后附)。(详见附4

5.目次页:将论文各组成部分(13)标题依次列出(即写到正文内容1.1的级别),标题应简明扼要,逐项标明页码,目录各级标题对齐排。(详见附5

6.注释表: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等的注释说明。

(二)主体部分

应从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章另起一页。一般应从引言开始,以结论或讨论结束。

7.引言:简要说明论文的研究目的、流程和方法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

8.论文研究领域的历史回顾,文献回溯,理论分析等内容,应独立成章,用足够的文字叙述。

9.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根据学科类型,可包括:临床观察、调研数据、调查对象、实验和观测方法、文献资料、仪器设备、材料原料、病例分析、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论点、论据和观点应力求准确,客观清晰,合乎逻辑。

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差异,对正文内容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备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引用前人、他人工作必须标明出处。其行文方式和文体可根据研究课题的表达灵活掌握。

正文中的图、表要符合统计学要求,具有“自明性”,应精心设计绘制,清晰明了。图题、表头应采取中英文对照,图的标题和图的编号置于图下,表的标题和表的编号置于表上。表内不能用“同上”、“同左”、“"”等代替,应一律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计量单位、缩略词和符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0.结论:系论文最终和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要求起到对全篇论文画龙点睛的作用。结论应准确、完整、明确、精炼,要重点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在本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或新见解的意义。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三)参考文献

引用时,在引出处右上角用方括号标注阿拉伯数字编排序号。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顺序列出,应用原文献语种。(见附录6,详细规则参见《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

(四)附录

11.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发表学术论文、登记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国家接受或颁布的标准等著作权成果。

12.其它:包括论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重复性数据图表;实验性图片;论文使用的重要符号说明、计算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说明。

(五)结尾部分

13.作者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学历、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职务);发表论文、获得奖励及成就等。

三、学位论文的编排格式

1.学位论文应用A4标准纸(210mm×297mm),必须是打印件、印刷件或复印件。

2.学位论文在打印和印刷时,要求纸张的四周留足的空白边缘,以便于装订、复印。每一面的上方(天头)或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mm以上间隙,下方(地角)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mm以上。行距为1.5倍行距,双面打印。论文侧面应有书脊,书脊内容为“年度+论文题目+专业+姓名+江西中医药大学”。

3.论文的“目录”、“中文摘要”、“引言”、“结论”、“参考文献”、“附录”、“文献综述”、“致谢”、“个人简介”等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加粗居中排列;两个字的标题,每字之间空两格;三个字的标题,每字之间空一格;四个字以上的不空;均与下文之间空一行。

英文摘要中“论文题目”([Your Title])用小三黑体加粗居中排列,实词首写字母大写,其他小写;“作者姓名”([Author]×××(Your Major))、“导师姓名”Directed by [×××])、“摘要”([Abstract]“关键词(Keywords”竖排左对齐,与关键词同用小四黑体。其他用小四宋体。“关键词”在页末另起一行,关键词之间用“;”分隔。论文目录、摘要、引言、正文、结论、附录、文献综述、致谢、个人简介等各部分的内容及正文用小四号宋体字。

学位论文的主体可根据需要划分为不同数量的章、节,章、节的划分建议参照CY/T35-2001(即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每部分另起一页,正文起始页为奇数页。章、节编号全部顶格排,编号与标题之间空1个字的间隙,章的标题占2行。一、二级标题用四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用小四号宋体。正文另起行,前空2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

论文中标题、图表可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如:1  1.1  1.1.1  1.1.1.1  1.1.1.1.1,图1;表1。图序及图名用小四号黑体字置于图的下方,居中排列;表序及表名用小四号黑体置于表的上方,居中排列。文中所用表格一律采用三线格式,线宽度为1/2磅,表中内容及表后注一般用5号宋体。(详见附7

页眉、页码从“引言”起加至最后。页眉上方居中打印论文题目,字号为小5号宋体。页码标注在每页下方的正中位置。参考文献格式为:五号宋体,左对齐排列。

四、打印要求

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初稿后要交导师先行审阅。经审定的二稿要在指导小组范围内做论文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后再作修改。论文及摘要清样分别由导师签署“同意打印”意见,交各二级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正式打印。

送交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应只有论文题目、学校、学科专业,隐去致谢、个人简介等一切表明作者身份的内容。送交答辩的学位论文打印工作需在申请答辩前五个工作日完成,以便送专家评审,为组织答辩做好准备。论文答辩结束后,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再制作最终定稿的学位论文,送交学校存档。

五、学位论文的保密处理

鼓励尽量对学位论文进行去密处理,我校需要减少不必要的保密学位论文数量。去密处理时一般应去掉应用背景,与保密项目相关的技术指标和关键数据,使论文变成纯理论和技术的研究,达到可以公开发表。对于技术和方法的保密,应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而不是把学位论文变为保密论文。

确实需要保密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情况提出并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证明》(申请保密“密级”及“保密期限”),校保密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进行审批。保密审批通过的论文需在封面、题名页直接把相应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标注在右上角。我校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学位论文划分为为五级,分别为公开、内部、秘密、机密、绝密。其中密级确定为内部的学位论文,是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的科研项目的论文。密级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学位论文,是指论文背景源于保密科研项目、课题或涉及其他更高级别国家秘密的论文。

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应在导师的严格指导下慎重确定,并报相关院系领导进行审批。凡被确定为内部、秘密、机密、绝密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学位论文,均属于涉密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学位论文。

在学位论文的封面上要注明学位论文的秘密级别及保密期限:具体书写要求如下:

内部  年(保密年限不超过2年)

秘密  年(保密年限不超过4年)

机密  年(保密年限不超过7年)

绝密  年(保密年限不超过10年)

涉密论文由论文作者向所在学院(室、中心)提出申请,并将由导师及院系审核的保密证明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以确定该学位论文的保密级别。经确定为涉密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统一妥善保管,在保密期内电子版不提供网上服务。涉密论文在保密期满后自行解密,解密的学位论文的电子版网上服务按公开发表的学位论文服务方式处理。

六、学位论文的归档管理

(一)纸质版文档要求

对于学位论文(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论文)全文最终版,公开的需交5份;保密论文需交2份,同时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证明》(见附件132份。

其中分别由所在学院、校档案馆、校图书馆、中国国家图书馆、中情所及中国知网留存。保密论文只提交所在学院及校档案馆同时附《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证明》。以上份数包括由属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研究生本人向校图书馆提交1份,其余均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后交至研究生院。

(二)电子文档要求

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前,学位申请人可通过我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向学校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所提交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应与纸质本内容一致。保密论文电子版不提交。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范不符之处,概以本规范为准,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

学位论文结构图

组成部分

主要撰写内容

备注

前置部分

论文封面(题名页)

2

原创性声明及关于硕士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3

致谢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

4

目次页(目录)

 

注释表

 

主体部分

引言

 

论文研究领域的历史回顾,文献回溯,理论分析等内容

 

章、节

 

5

5

公式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6

附录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其它

 

结尾部分

作者简历

 

 

 

 

 

 

 

 

 

 

 

 

 

 

 

 

 

 

 

 

 

 

 

 

 

 

 

 

 

 

 

 

 

 

 

 

学校代码:

10412

学    号:

 

附件2

分类号:

 

密  级: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2号宋体加粗,中英文对照)

 

 

 

学位申请人

4号宋体加粗

指导教师姓名

4号宋体加粗

专业名称

4号宋体加粗

申请学位类型

学术型学位/专业型学位(选择)

论文答辩日期

           

中国·江西·南昌(三号楷体)

  (三号楷体)

 

3

 

江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是个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人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并致谢。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__________

日期:      

关于硕士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江西中医药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硕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江西中医药大学可以将本硕士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印手段保存和汇编本硕士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_________   论文导师签名__________

日期:       

 

 

 

 

 

[Your Title]

 

[Author]*****Your Major

Directed by [Your Director]

 [Abstract]

Used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v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Used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v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modem technique of absorption

Keywordsabsorptionabsorptionabsorption
5

 

样表:

 

样图:

 

 

3 各组脑缺血半暗区TUNEL阳性细胞检测(×400

 

 

6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A.连续出版物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1 袁庆龙,候文义.Ni-P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32(1)51-53.

B.专著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1 刘国钧,郑如斯.中国书的故事[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115

C.会议论文集

[序号]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A].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C](供选择项:会议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孙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A].见: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科技编辑学论文集(2)[C].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2

D.专著中析出的文献

[序号]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A].见(英文用In):专著责任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1]罗云.安全科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及趋势探讨[A].见:白春华,何学秋,吴宗之.21世纪安全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趋势[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5

E.学位论文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1]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

F.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9]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G.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8]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81983-08-12

H.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1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I.报纸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年,月():版次.

1]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J.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电子文献地址用文字表述),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2]姚伯元.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管理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EB/OL].:中国高等教育网教学研究,2005-2-2

附:参考文献著录中的文献类别代码

普通图书:M    会议录:C    汇编:G   报纸:N    期刊:J   学位论文:D   报告:R    

标准:S      专利:P    数据库:DB      计算机程序:CP   电子公告:EB

 

 

 

 

 

 

 

 

 

 

 

 

 

 

 

 

 

 

 

 

 

 

 

 

 

 

 

 

 

 

 

 

 

 

 

 

 

 

 

 

 

 

7

答辩委员会名单

 

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备注

 

 

 

 

 

 

 

 

 

 

 

 

 

 

 

 

 

 

 

 

 

 

 

 

 

 

 

 

 

 

 

 

 

 

 

 

 

 

 

 

 

 

 

 

 

 

 

 

江西中医药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鼓励硕士生指导教师勤勉治学,积极为我校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参加省级和国家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做好准备工作,规范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我校实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制度,并对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及其导师进行表彰与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结合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工作进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三条  评选范围

1.我校该学年度硕士学位(包括统招、在职人员)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涉密论文除外。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2.  就读期间有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参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四条  评选比例

各二级学院按当年学位论文的10%推荐,进行差额评选。优秀论文总数不超过当年学校学位论文总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选题为本学科范围内,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第六条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

第七条  写作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反映作者具有该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  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有较高的评价,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第九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应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条  评选时间

优秀论文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六月初开始,九月初结束。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1. 个人申请

研究生个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或由导师直接提名,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论文和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学院初选。

2. 二级学院初选

各二级学院召开专门会议,根据评选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学院本年度学位论文总数的10%。评选时,应综合论文得分及论文的评阅、答辩情况,择优按比例将初选优秀学位论文及推荐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报送材料包括初审通过的学位论文二本;《江西中医药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含:有关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项目及专著等证明材料);学位论文电子文档一份,内容为pdf格式,含《江西中医药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各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为pdf格式)。

3. 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论文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不同的学科专业,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评审专家根据打分情况,本着“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优秀论文,名额控制在本学年学位论文总数的5%以下,审核结果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确定入选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4. 公示

设立7天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对公示期间有争议的论文,由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5. 公布

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和复议后驳回异议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将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论文作者1000元,指导教师1000元。校级优秀论文可作为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候选论文。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荣誉称号的,除省级和国家级奖励外,学校将视情况另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一稿两投、捏造、篡改等学术不端现象,将撤销对论文作者的奖励及对其导师的表彰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组织与管理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程序

(一)根据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将调查结果、事实材料和初步认定意见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二)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事实材料,结合校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初步认定意见,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院部、指导老师和学位申请人。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异议的处理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三)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所在教学院(部、所)、附属医院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教学院(部、所)、附属医院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三次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支持研究生进行学科交叉性创新研究,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江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意见》和赣教研字[2007]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是用于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挂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是在创新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包括创新基金管理、使用和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创新项目申报对象为江西中医药大学在校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申请人申报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是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项目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未能按时结题或结题达不到要求者不能再次申请,申请人指导教师的在研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七条  项目的评选标准:

1.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是申请人相对独立的科研项目;

2.必须具有明显的创新内容,可望取得创新成果;

3.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原创性;

4.技术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可行性,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1. 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四月,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院在每年的四月下旬受理申请。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申请表的电子版,研究生院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推荐者的名单。

2.  申请江西省研究生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要有指导教师,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申报人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3. 工作和经费使用计划,并于研究生院签订创新项目协议书。无故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 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后,申报者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根据资助金额和项目要求,拟定详细的研究

三、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及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而须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和工作具体安排,需经研究生院同意,由研究生院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否则,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十条  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定期(每半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创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申请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每年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协议到期前15天内,项目负责人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江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样本等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四条  创新项目完成后,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价值成果的为合格项目;未能取得有价值成果,或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而又未能提交延期申请的为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的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次指导创新资金项目。

四、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研究生院提留10%作为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省学位办下达的立项项目,对于要求学校配套资助的限定项目,进行1:1配套资助,资助标准可根据项目的学科性质进行调节。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3)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承担人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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