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
三、发扬我校“惟学、惟人、求强、求精”的校训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求新思变、善谋实干,精益求精,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技术。
四、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增强身心健康。
五、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医药院校学生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六、实事求是,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遵守学术道德,不弄虚作假,不剽窃他人成果,严格遵守学习、考试和科研纪律。
七、遵守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在校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持有,毕业离校时应将掌握的技术资料全部、完整地交还学校,毕业离校后也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应持《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
(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舞弊者;
(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 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者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财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二)在报到注册时间内,如本人需要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社会实践或在职工作等,应由研究生本人事先申述理由,填写《研究生请假登记表》,由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在报到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论处。
(四)在报到注册时间内,无本人研究生证,一律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五)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报到注册。
第二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因校内专业调整,其指导教师变动者;
(二)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因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者。
研究生确需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经所在院(部)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由本省及拟转入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应向我校提出申请(其材料包括本人转学申请书、原单位转学证明函、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经研究生院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部)及导师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通知申请人和原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内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跨院(部)的经有关的双方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导师同意,未跨院(部)的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导师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确需长时间治疗休养者,经医生诊断同意,可申请休学。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住院治疗累计达四周以上者应休学。经医生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研究生因病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休学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务所审核,提出休学建议,并由导师、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休学。
第十条 研究生因下列特殊原因,亦可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
(二)欠缴学费、住宿费且暂无能力上缴学费、住宿费者;
(三)读研期间怀孕的研究生。
(四)研究生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
第十一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后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四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的研究生应将研究生证交研究生院保存,并退出宿舍。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者,应提前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应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务所复查合格后,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由导师、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累计超过二年仍未恢复健康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或申请复学,须征得其原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负责。
第四章 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中期考核筛选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
(二)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三)合作科研、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且逾期两周以上未归者;
(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研究生因学业基础差或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院(部)征求导师同意后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者,可直接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凭退学文件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办法
(一)全日制非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定向或委托培养学习的研究生回原工作单位。
第二十四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学制为二~三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研究生一般三年,特殊情况者可延长至五年。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时间内,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第六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时须对在校期间的表现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合格者,准予毕业。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的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或结业研究生分别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校印制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在离正常毕业时间六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按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自主就业。
第三十二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可提出书面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合同另有规定,在校期间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实现研究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研究生档案的安全及管理的严肃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档案是记述和反映研究生个人经历、德才业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研究生档案由研究生院指派专人管理,负责研究生档案的接收、归档、整理、查阅、转递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档案材料范围
第四条 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高中阶段档案: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高考报名材料、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二)大学阶段档案:大学入学登记表、大学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入党、入团材料、体检表、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三)工作单位档案。
(四)硕士研究生阶段档案:硕士报考录取材料、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硕士学位申请表、硕士学籍表、硕士成绩单、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论文评阅人审核表、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派遣证、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五)博士研究生阶段档案:博士研究生报考录取材料、专家推荐信、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博士学位申请表、学籍表、成绩单、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论文评阅人审核表、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派遣证、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第五条 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归档材料含研究生人事档案和报考录取材料。
(二)归档材料档案袋必须注明研究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
(三)归档材料必须填写《档案明细表》。
(四)档案移交必须双方审核完毕之后,共同签字。
(五)档案材料必须为原件,特殊情况附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单。
第三章 档案整理与管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职责:
(一)保管研究生档案为学校和社会积累个人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研究生档案材料。
(三)办理研究生档案查阅、借阅。
(四)办理研究生档案的转递。
(五)做好研究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七条 档案整理
(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在招生工作中认真做好研究生招生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二)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研究生人事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并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两周以内将每一名研究生的档案明细表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以内将研究生招生档案及入学体检表移交给各学院。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奖惩材料由各学院归入研究生档案。
(五)研究生退学、休学、转学材料由各学院归入研究生档案。
(六)研究生《毕业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表》和《学籍表》在研究生毕业时经审核盖章后由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移交各学院,归入研究生档案。
(七)研究生党团材料等由研究生院团委整理之后,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八条 日常工作中,各学院如发现研究生入校前档案不全或完全缺失,必须联系研究生本人或研究生入学前所在单位,补齐材料,如果不能补齐,需要研究生入学前所在单位和研究生本人报交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存入研究生档案中。
第四章 档案的查阅与利用
第九条 查阅研究生档案应填写《研究生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所在学院的党总支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查阅。
第十条 查阅单位应派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到各学院查阅档案,研究生不能查阅档案。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单位核查档案,须持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须相关人事部门说明理由,并填写《研究生档案借阅登记表》,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和暂存
第十三条 研究生档案由各学院通过机要局转递或派专人送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办事人员可凭单位介绍信领取档案。
第十四条 转出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同时将转递档案统一规定的《研究生档案转递通知单》装入档案袋,严密包封并加盖骑缝公章。全部档案材料必须一次性寄出。
第十五条 因转学的研究生的档案寄往研究生转入院校。
第十六条 因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离校或死亡的研究生档案寄往生源地教育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或经审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档案由各学院退回生源地招生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考勤办法
为严肃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在校研究生考勤与办理请假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须事先书面请假。
二、研究生需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请假未经获准而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在节假日离开学校,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返校。未到放假时间不能擅自离校。提早离校及未能按时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四、研究生因公出差或赴外地调研和做学位论文及其他事假都要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申请表》经批准方有效,因病请假者必须有本校医务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如一学期病假连续超达八周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传染性疾病患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五、研究生请假要严格按照《请假申请表》内容填写,任何事由请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请假在两天内需导师、辅导员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两天以上七天以内的还需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七天以上的还需研究生院领导批准方可生效。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事由( 因病请假两天以上的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生效,并由辅导员留存备案。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向导师及辅导员请假,到校后当日补办请销假手续。未补办请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按照审批权限被批准者或因紧急特殊事宜未及时电话请假以及请假逾期未归又不补办手续者、无故不参加讲座、会议、学术论坛等活动者、请假理由失真或伪造假条者, 按旷课处理。
六、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满后应及时销假。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返校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七、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休学处理。
八、在校学习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纹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强化考勤管理,提升教育质量,决定自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研究生上课、听讲座、参加学术活动等采取指纹考勤。
第一章 指纹考勤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安装了指纹考勤机的楼栋上课、听讲座、参加学术论坛等活动的研究生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指纹考勤。湾里校区劝学楼二楼有2台指纹考勤机、三楼有4台指纹考勤机。
第二条 在未安装指纹考勤机的楼栋上课、听讲座、参加学术论坛等活动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采用移动指纹考勤机进行指纹考勤。
第二章 指纹考勤时间
第三条 学位、非学位课程:严格按照研究生院课程安排,每门课课前30分钟以内指纹签到,课后10分钟以内指纹签退。
第四条 讲座、会议、学术论坛等活动:活动开始前30分钟以内指纹签到,活动结束后15分钟以内指纹签退。
第三章 指纹考勤结果处理
第五条 考勤界定
(一)迟到:上课或活动开始后5分钟内未指纹签到者视为迟到。
(二)早退:上课或活动结束后未按要求签退者视为早退。
(三)旷课: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课。
1、上课或活动前后未按要求签到和签退者;
2、上课或活动开始5分钟后签到者;
3、迟到或早退累积3次视为旷课1节。
第六条 考勤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累积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4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请销假管理
第七条 各辅导员应教育学生认真执行请假和销假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
第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因病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上课的学生,应事先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并经辅导员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事由(因病请假两天以上的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生效,并由辅导员留存备案。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向辅导员请假,到校后当日补办请销假手续。未补办请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按照审批权限被批准者或因紧急特殊事宜未及时电话请假(须提前30分钟)以及请假逾期不归又未补办手续者、无故不参加讲座、会议、学术论坛等活动者、请假理由失真或伪造假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各辅导员应将学生的病事假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作为每月核对指纹考勤记录的依据。
第五章 指纹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工作,培养科协助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指纹考勤数据核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考勤记录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奖贷助补免、党员发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每月初指纹考勤管理人员对上月指纹考勤信息进行统计,制作考勤汇总表,并反馈到各辅导员,由各辅导员进行核实后报指纹考勤管理人员。如学生有疑议,则由各辅导员汇总并报指纹考勤管理人员进行核实和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除指纹考勤机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指纹考勤机。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管理员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 指纹考勤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故意损坏指纹机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指纹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按指纹前,应注意手指是否干净。手指上不要带有脏物及可能的化学腐蚀物,按指纹前手指保持清洁,确保指纹考勤的一次成功率。
第十八条 将已经存档的手指平放于刷指纹镜面上,指纹机语音提示“谢谢”即操作成功;如果不成功,就需要再次放入指纹。
第十九条 按指纹要尽可能大面积接触感应板,不要有翘、刮、滑、晃动、抠镜面等动作。
第二十条 指纹考勤机上其他键盘不能随便按动,按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刷。
第二十一条 指纹考勤机对手指干燥、太冷等会感应失灵,自己要提前处理后再试(可用口呵温、润),手不可有水。
第二十二条 按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向指纹考勤机管理员反映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第二十三条 多次按指纹不顺畅时,可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到指纹考勤机管理员处重新采集指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研究生证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的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领取与审核
(一)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缴清学费,体检合格,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领取研究生证。
(二)研究生证上所使用的照片必须是近期彩照,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或盖有印迹的旧照片。
(三)研究生证由研究生院指定专人填写,研究生院加盖研究生院行政章和学校人事处加盖学校钢印,方可生效。
第二条 注册
每学期开学后十五天之内,研究生缴费报到后,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加盖注册章。
第三条 使用与保管
(一)研究生证是在读研究生身份证明的重要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或作非法用途。
(一)假期乘火车优惠:
1、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只限于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享受。
2、填写优惠乘车区间的原则:符合享受乘车优惠条件的研究生需认真如实填写乘车区间。未婚者填写父母户口所在地(父母分居两地,可凭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有效证明,选择一方所在地),已婚者填写配偶户口所在地。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变动的,须持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更改。凡弄虚作假者或擅自涂改乘车区间到达站地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研究生应爱惜并妥善保管研究生证,不得损坏、涂改,尽量避免丢失。故意损坏或涂改研究生证的,不予更换或补发。
第四条 补发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需补发或换发研究生证者,应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一)本人从研究生院主页下载《研究生证补发申请书》,如实写明研究生证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到研究生院登记挂失。
(二)挂失期一个月,期间如有需要证明研究生身份者,由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加盖公章。
(三)挂失一个月确属无法寻回者,必须在省内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发表遗失声明。公开发表后,带报刊原件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研究生院办理补发手续。
(四)受理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五的上午,如有时间变动,以研究生院通知为准,其他时间一概不予办理。
(五)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限制补发或换发一次研究生证。
第五条 注销
研究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留学等需要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注销,方能办理离学校手续。不交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结婚生育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我校在籍研究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全校在籍研究生(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二条 关于结婚
(一)鼓励晚婚(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研究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1个月内持结婚证到研究生院备案。
(二)每年新入校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表》。凡是已婚的都要持结婚证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研究院登记备案。
(三)在校期间结婚者,学校不提供特殊住房,不允许在集体宿舍放置家具私占住房,不得影响学校集体生活秩序。
第三条 关于生育
(一)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做到晚育并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若因特殊原因怀孕生育者,必须经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批准,并持生育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到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校医务所)备案。没有生育证者,要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能怀孕生育。
(二)在校学习期间怀孕不能参加正常课程学习和科研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应休学而不休学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
(三)新入学的研究生已经怀孕者,须持结婚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医务所)进行相关手续审查,审查合格者凭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方可报到,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违纪处理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我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决定对在校研究生中思想品德优良,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者给予表彰,并在研究生中开展“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
第一条 评选项目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要求自己,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明辨是非,自觉地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医药学科学工作者。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关心集体,并积极参加学校及研究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明确我国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正确看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遵纪守法,遵守院(部)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懂礼貌,讲文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
5、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乐于奉献。
(二)学习好
1、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不断追求新知识的科学精神,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2、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在导师指导下能独立从事课题研究;三年级研究生中期(阶段)考核成绩需优秀,具有解决问题与分析问题的能力;临床训练和课题工作努力、认真、有创造性,不弄虚作假。
3、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术活动。
(三)其他
1、参加“挑战杯”或国家、省(部)、厅(地)级科技创新、文化艺术、社会实践、体育及其他比赛中获奖的优先。
2、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未按时注册的研究生、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积极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师生的好评。
(二)工作上有较突出的成绩和贡献。
第三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为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
二、每学年评选一次。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表》或《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三好学生”申请表》,经班委民主评议,讨论出拟评选名单,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研究生院批准生效。
三、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比例约:“三好学生”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总数的4%,“研究生会干部”学生总数的1%。
第四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中对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要求,为培养我校研究生的服务意识,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在校研究生为主体,有目的、有计划地面向社会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应为深化培养机制改革服务,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机制的形成。
第三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坚持“多种形式、注重实效”和“假期为主、平时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分为以下两种形式,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参加一种形式的活动,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参加学校或各院(部)组织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且不少于24学时或3天。
(二)参加学校或各院(部)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且不少于24学时或不少于4次。
以上两种形式,包括形势政策宣讲、社会调研、医疗保健服务、社区服务等内容。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为鼓励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年评选出研究生总数1%的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进行表彰。
第七条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效果显著、实践报告完成出色者,作为其它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全校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院(部)设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的任务设计、组织落实和总结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或各院(部)组织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实行项目化管理模式,由研究生院统筹指导,各院(部)协调管理的方式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和项目申报,进行统一评审、立项、资助以及表彰。
第十二条 各院(部)应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之前,各院(部)需与研究生本人和实践单位签署安全协议。研究生在进行社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并注意安全,严守安全纪律。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由学校或各院(部)组织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可提供部分活动经费。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社会实践团队自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现行基础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弄清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屡犯不改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六)群体违纪为首者;
(七)在本校累计受两次记过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八)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者。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一)受警告至记过处分者,一学期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一学年内不得参与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评先活动。
(二)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评先活动以及减免学杂费;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注: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消处分,只是一种处理程序,履行必要手续;留校察看一级的处分,不适用于毕业班的学生)。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另有下列情况的,视情况给予处分。
(一)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校园卡、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及作案金额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伪造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窃、损毁公用书刊者,视价值金额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物,除赔偿损失外,将视损坏公物价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包括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喧哗等),且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虽未动手,但在打架中围观、起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或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加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及损坏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用,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诽谤诬蔑他人,有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诬蔑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涂改证件或重要材料,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负责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五)转借校园卡、学生证件、校徽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涂写淫秽文字、勾画色情画像或收看、复制、传播、出版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淫秽文字、勾画色情画像、偷看色情书刊或收看(听)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他人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集体收听、收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者,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请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有吸毒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策划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无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到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或实习)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离开实习单位回家,或外出南昌(实习单位所在市、县)者,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到校外通宵上网或看通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许可,随意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借故往楼下抛掷酒瓶、热水瓶等器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园网上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补充规定》(院发[2004]15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煤油炉、酒精炉、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凡在实习期间,无故或非正当理由,不按实习计划完成任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积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达到下列者:
(一)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4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考试(含测验)违纪、作弊者:
(一)违犯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替人代考或请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一至三十三条款中类似情况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学生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院(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警告以上处分,由院(部)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核审,送学校领导签发行文。
(二)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不清,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处分犯错误的学生,院(部)、研究生院应事前征求和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处理犯有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和二十条错误的学生,应征求和听取学校保卫处的意见;处理犯有第二十五、三十一和三十三条错误的学生,应事前征求和听取教务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确定对学生的处分必须严肃慎重,要在调查研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犯纪律者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及当时环境,本人的一贯表现,对错误认识等情况,全面的分析,要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并应当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述,教育犯错误者提高对错误的认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者,学生所在院(部)应该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拖延,涉及两院(部)以上学生的违纪事件,由所涉及的院(部)组织调查,按本规定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研究生院,按有关处分程序呈报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在两周内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处分决定,必须按照《违纪处分的权限》正式行文,抄送校属各有关部门,并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受处分学生应当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在宣布处分决定前要做好受处分者的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严防简单粗暴。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院应当经常检查各院(部)实施处分的情况,发现有处分不当的,应当责成其及时纠正,并澄清事实,如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后有突出表现,明显进步者,经院(部)研究,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将其突出表现的专题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中,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四十条 处理结论必须同学生本人见面,听取其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第30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安全自律书
为培养优秀,遵纪守法的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加强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共同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促使学生以文明为本,以诚信立身,最终成为国家的栋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们重申并强调学校的有关要求,务必请每一位学生严格执行。
一、自觉遵守《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手册》中所规定的校规校纪,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在校园、寝室、教室、餐厅和运动场地等场所注意保护自己的财物。如果因自己保管不当发生财物被盗事件,全部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三、严禁偷窃行为,对学生中发现偷窃行为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记录其本人档案。
四、无论在校内、校外都遵守交通法规,不无照驾驶和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如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不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学校将没收,不在寝室私拉电线,点蜡烛、存放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因违反规定引发的事故、事件,全部损失及责任由个人承担,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六、未经学校同意,不在校外租、借房屋居住,由此不良行为引发的一切治安、人身事故由本人承担。
七、同学之间交往文明大方,在校园内举止文明,不非法同居。
八、不到江河、湖、渠内嬉水、游泳、洗澡,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由本人承担。
九、自觉遵守网络道德,有节制地使用电脑,不因上网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本人承担。
十、在校期间,凡由学生违纪、健康状况等个人原因造成的学生出走、失踪、伤亡等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一、任何学生个人不组织或协助学生集体出游,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组织者承担。
十二、不在校园内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十三、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组织。
十三、学生有责任向学校提供学生在学习、生活、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因学生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条款
签名:时间: 年 月 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好以学生宿舍为载体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休息、生活、学习的场所,是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和学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是“安全、文明、和谐”和“整洁、便利、温馨”。
第四条 学生宿舍由研究生院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住宿秩序等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安全、保卫、保洁、维修、保障等工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住房由研究生院统一计划调配使用;床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安排,学生按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安排学生等人员入住学生宿舍;不得占用、调换床位和寝室。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学生,均须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入住学生宿舍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在入住前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政策规定按学年收取。
第七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对因未报到、休学、入伍、实习、毕业、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辅导员要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工作按时到位。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须实行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学生租房住宿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故需在学生宿舍继续住宿者,应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入住期间要配合管理。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入伍、留学、结业、退学、毕业等原因变更学籍的,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及时带走自己的物品;对应该退宿而没有办理手续者,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退伍或复学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时应遵守学校制度,文明离校。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配套资产均属学校所有,宿舍内供水、供电等设施均由学校统一配置、安装。全体师生应爱护供水、供电设施,做到随手关好水龙头,人走灯熄,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资产的使用、管理、报修等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寝室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寝室固定资产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禁止夜不归宿。学生宿舍大门每天6:00按时开,23:00按时关;晚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应在23:00以前回宿舍就寝。超过规定时间回宿舍视为晚归,杜绝未请假整夜未归;晚归者或晚上超过规定时间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离开宿舍楼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如实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异性宿舍,须持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入内,但应在21:30前离开异性宿舍。禁止男女混住。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宿舍的生活、学习秩序。不准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群体游戏、体育运动等;上课时间和熄灯后,不允许在宿舍内打牌、吹拉弹唱等;使用音响的音量应控制在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范围内;禁止将酒瓶带进宿舍;禁止在宿舍和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将热水瓶、碗等物品放在门卫室等出入口,保证楼道通畅。
第十八条 不准在宿舍内随处张贴各类广告、海报及其他宣传资料,如确需张贴应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在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从事或协助从事非法活动。禁止在宿舍内摆摊设点,或给直销、代销提供产地进行商业活动。禁止向楼外抛扔物品。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打麻将,禁止在宿舍观看、收藏、传播不健康或低级庸俗的书刊及音像制品、物品。不准在宿舍墙壁面书写、张贴格调低下的字画。
第二十一条 宿舍成员可以制定相应的寝室文明公约,维护宿舍的利益,相互督促,共同遵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损害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使用和破坏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发生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因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学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身财产,做好宿舍防盗工作,养成离舍锁门、就寝栓门的习惯。禁止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得将本宿舍钥匙借与非本宿舍成员。对形迹可疑的人要提高警惕,发现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刀、棍等攻击性器械以及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具有放射性、危险性的国家管制性物品。禁止在宿舍和楼道内焚烧废纸和杂物;禁止在宿舍点蜡烛(停电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具体规定按《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状况是反映、衡量学生个人和班级、宿舍等集体精神面貌的一项重要指标,其相关结果纳入各项评优评先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卫生包括学生个人卫生、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和公共卫生三个部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个人卫生要求
(一)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积极锻炼身体。
(二)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床单、枕巾等物品。
(三)个人卫生用品、物品按规定摆放有序,整齐合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轮流值日,提倡互助互爱。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一)整体效果:整洁、明亮;和谐、统一;优雅、美观;健康、环保。
(二)基本要求:
1、门窗: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破损,无糊纸及贴物。
2、地面:清洁无痰迹、积水、污迹、烟蒂、果壳、废物等。
3、墙壁:墙壁整洁无涂画。
4、卫生间:保持清洁,大小便入池,做到便后放水冲洗。
5、床铺:被子叠放整齐,床单干净平整。
6、桌子、物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7、空气:清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公布、评比。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班级、宿舍和学生个人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宿舍公共卫生需要全体学生共同爱护、维持,其保洁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宿舍公共卫生要求
(一)不随地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仍果壳、纸屑等杂物,不向宿舍楼外扔物品;不在宿舍内做饭。
(二)不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或存放狗、猫、鸡、鸭、兔、鼠、鸽、鸟等各种动物。
第七章 文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宿舍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积极、健康、文明、和谐。
第三十八条 为全面推进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党员示范寝室”建设工作;开展“文明寝室”“最美楼层”评定工作以及寝室文化节等寝室文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学生宿舍开通网络和有线电视是为了方便和丰富学生生活;学生使用网络和有线电视应把握时间,以不影响学习和休息为原则。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网络和有线电视开通时间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按研究生院要求控制,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公告。逢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体育赛事期间,实行灵活的时间控制,由研究生院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网络的具体管理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补充规定》(校园网络)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学生督察人员,支持、理解、配合宿舍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碍正常宿舍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开展文明寝室、最美楼层评定及各项寝室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班级及个人,依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一)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二)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第七条 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向后勤处申报维修。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一)各班级要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同时要重视宿舍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二)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宿舍长共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第九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一)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四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违反本规定第三、五、六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三)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凡违规使用电器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活动,在开具《政审证明》时要注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五)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宿舍内发现违章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如寝室成员无人承认拥有该违章电器,本寝室成员均视为拥有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宿舍寝室钥匙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院学生宿舍寝室的钥匙管理,确保住宿学生财产和物品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寝室钥匙归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管理,空寝室(含空床位)钥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学生工作办公室落实好钥匙的保管、借用、配制、换锁等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寝室钥匙。
第二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建立学生寝室备用钥匙存底档案。非特殊情况下,钥匙不予外借。辅导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存底钥匙,应到管理学生寝室钥匙的负责人处办理借用手续,并按要求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宿舍钥匙借用申请表》;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借用钥匙,应经辅导员确认身份,到管理学生寝室钥匙的负责人处办理借用钥匙手续。
第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配制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门锁损坏需要更换时,应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所换门锁钥匙上交一把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存底。
第四条 学生因转专业、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需调整寝室,应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验回收其钥匙,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不允许拥有非本寝室的钥匙,如发现有冒用他人证件领用者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学生钥匙遗失,依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寝室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第六条 学生应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宿舍寝室钥匙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表格:
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档案借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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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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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部门公章: 办公室座机: 年 月 日 |
导师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档案保管员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研究生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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