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3-02-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教育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招生原则:“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第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包括命题、试题印刷、监印、运送、保管、保卫人员;评卷教师及登分、统分、查分、录入人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等)应是严格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称职人员。招生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必须主动提出并回避,严禁接触试(答)卷。

第四条 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和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五条 拟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导师上岗申请表,经学科、专业所在的招生院(所)、科研课题主管部门、人事处、计财处审核,由招生院(所)确定硕士生上岗导师名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硕士生招生的相关政策,审定硕士生招生的考核结果与录取情况,指导和监督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江西省主管部门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硕士生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我校招生院(所)上报的招生计划,拟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编制学校硕士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评卷、登分、复试、体检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七、按教育部要求公示拟录取名单,上报录取信息库,核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招生院(所)主要职责 

一、拟定本院(所)硕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根据本院(所)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实施细则。 

二、审核导师上岗申请材料。 

三、培训涉考教师,具体负责业务课的命题、考试、评卷、复核和复试工作。 

四、做好试卷清理、监考、政审等工作。 

五、提交拟录取名单。 

六、协同研究生院对考生提出的申诉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七、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

第九条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办法和日期根据教育部的当年文件通知执行。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报考条件。我校硕士生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和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四、各专业具体要求

1)报考药学院(专业型硕士学位)、经济与管理学院、护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应用心理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中医翻译学等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①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全日制)且具有学士学位;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全日制)(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②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全日制)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计算至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③取得成人高考(脱产学习)本科学历,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6分。

2)报考临床医学院、药学院(学术型硕士学位)、岐黄国医书院、中医学院、创新基地医院、计算机学院、人文学院应用心理的非专项计划等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全日制)且具有学士学位;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全日制)(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报考我校临床医学院、创新基地医院学术学位的考生,必须具备全日制医学教育背景,且具备报考“执业医师”(含临床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凡是报考我校临床医学院、岐黄国医书院、创新基地医院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具备全日制医学教育背景,且具备报考“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的学历条件,须知晓需要完成三年以上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报考岐黄国医书院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四门课程。

3)报考中药资源与民族药研究中心等专业的考生,必须是符合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具有学士学位;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全日制)(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五、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六、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一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十二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 命题组织与要求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且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工作或命题经验。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命题小组保持相对稳定,成员不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命题工作的事项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自命题工作要求》执行。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科评卷组长组成。

第十六条 相关招生院(所)有责任和义务选派、培训评卷教师。评卷教师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人员守则,履行评卷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评卷工作场所要符合保密要求,采取集中阅卷方式。

第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自命题评卷工作要求》执行。

第六章  复试

第二十条 复试是硕士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于考查考生的现有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制定复试工作方案,各招生院(所)据此制定本院(所)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时可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二十三条 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二十五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试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校医务所负责,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要求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体检有疑问的考生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复试工作中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复试录取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公平、公正。考生如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议。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八条 招生院(所)按照教育部、江西省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录取原则、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校领导审批同意,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呈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研究生主管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未达到录取专业报考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条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入学报到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2年,再入学学习。

第八章  信息管理及公开公示

第三十一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报考点、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发布或者提供考试信息。要加强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数据库的管理,成绩录入期间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要提前公布复试工作办法和各招生院(所)实施细则,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江西中医药大学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生原则:“严格标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 招生对象:已获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包括命题、试题印刷、监印、运送、保管、保卫人员;评卷教师及登分、统分、查分、录入人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等)应是严格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称职人员。招生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参加当年博士生招生考试,必须主动提出并回避,严禁接触试(答)卷。

第五条 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 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须经上岗遴选后方可招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博士生招生简章、招生工作方案等,审定博士生招生的考核结果与录取情况,指导和监督全校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江西省主管部门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拟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编制学校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考试、评卷、登分、复试、体检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组织招生院(部)、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提出拟录取的初始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八、按教育部要求公示拟录取名单,上报录取信息库,核发《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 招生院(部)主要职责 

一、拟定本院(部)博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制定本院(部)博士生招生实施细则。 

二、接收、审查考生相关材料。 

三、培训涉考教师,组织业务课的命题、评卷和复试工作。 

四、协助做好试卷清理、监考、政审等工作。 

五、协同研究生院对考生提出的申诉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报考条件。

我校博士生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2.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

1)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

2)近六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目前承担了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三、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五、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核 

根据教育部及江西省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采取信件邮寄、网报、原件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报名工作。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凭硕士生毕业证、硕士学位证及身份证原件报名;应届毕业硕士生凭硕士生证、学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报名;同等学力人员按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凭有关证件、材料报名。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考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十二条 各招生院(部)负责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不得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科目相同)和思想政治理论。初试时间一般为3月份。

第十四条 公共课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业务课命题工作由招生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复试主要内容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等。

第十六条 复试内容和方式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入学时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保密工作要求做好命题、制卷、保管及评卷等环节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组织招生院(部)、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按照学校制定的录取原则、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确定拟录取名单,经校领导审批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核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第二十条 定向就业培养博士生(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收到录取通知书,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主管部门请假说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数据库的管理,成绩录入期间须有两名以上正式在编人员同时在场,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要提前公布复试工作办法和各招生院(部)实施细则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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